工廠登記
應備書件 | 注意事項 |
---|---|
工廠登記申請書 | |
委託書 | 如非負責人親自辦理,需檢附委託書1份加蓋大小章,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
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面積計算表 |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
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 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
環保局核准文件正本 |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
連接使用證明或納管證明 | 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 ( 五股、土城、林口工業區 ) 內設廠者,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
特許文件 |
|
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 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18 化學材料製造業、 19 化學製品製造業申請工廠登記時須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 |
|
自來水費收據影本 | 工廠用水係使用自來水時,須檢附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 |
附註:
1.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2.所有影印資料均需加蓋公司(行號)大小章。
3.如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需另加附上述所有資料(表格及附件)各7份。
4.如廠址座落於政府開發工業區內:五股、土城、林口、樹林、瑞芳需另加附上述所有資料(表格及附件)1份。
5.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一)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如屬單方則依衛生福利部之食品添加物分類詳細登記( 「食品添加物-衛福部之分類」 )填寫;如屬複方則以「食品添加物-複方」之申請產品分類登記填寫。例如: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甜味劑-紐甜、複方)。
(二)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6. 屬訂有設廠標準者:食品工廠、化粧品、藥物、醫療器材及用品、動物用藥、飼料、環境用藥、農藥、酒產、菸產製造之工廠。需另外加附所有資料(表格及附件)1份、產品製造流程圖及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平面配置圖2份,並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工廠登記。
7.若有產業類別及產品名稱歸類之問題,請參照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一覽表(WORD檔案)及C大類製造行業名稱及定義(WORD檔案)。
8.其他: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一、 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二、 變更營業者。
三、 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四、 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五、 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